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收费及地点
发布时间:2023-11-22 18:08:35
来源: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病历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对患者获得有关病历资料的范围、复印资料的程序作出如下规定:

 

一、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患者的授权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及患者的身份证,患者本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及死者的身份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医务部病案管理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由财务科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医务部工作人员负责复印。复印、复制完毕由经办人员将介绍信等相关证明材料存病案室备查。医务部负责人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8.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二、办理地点:3号楼二楼医务部办公室

三、办理时间:自患者出院之日起15日后可进行病历复印,每周一、周三上午8:00-11:00(节假日除外)。

四、病历复印收费:按规定收取工本费,A4纸0.5元/张。

五、咨询电话:021-2283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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